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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新《标准化法》实施 促进高质量发展
2018-01-02 08:30 来源:乐山日报
  ■ 程和平 记者 尹瑶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面对《标准化法》近3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标准化法》的修订背景及对哪些规范进行了重要调整?新《标准化法》修订实施后具有哪些现实促进指导意义?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如何提高新《标准化法》贯彻执行的普及率、知晓率,让新《标准化法》真正融入到百姓群众和各行各业的生活生产中?近日,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新《标准化法》发布实施问题,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张局长介绍一下此次《标准化法》修订的意义及背景。

  张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由过去高速增长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不久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质量提升行动。标准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到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新《标准化法》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都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可以说,《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是全面提升质量的重要举措。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在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便利各国经贸往来中作用日益凸显。从近年来中国标准化在助力对外经贸往来、促进产能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就来看,新《标准化法》对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等相关规定,为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施行于1989年的《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要求,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需求。二是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四是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自2002年启动,到2017年11月4日正式发布,花了约15年时间。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了修法原则、主要内容和时间表后,《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入了快车道。2015至2017年,国务院连续3年将《标准化法》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发布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成为标准化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起点。

  记者:30年来第一次修订《标准化法》,听说变化很大,被称为“大修”,请问这次修订有哪些重大突破和调整?

  张宁:相比颁布施行近30年的原《标准化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无论是在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还是在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等方面都作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新《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凝聚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成果。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标准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标准化法》修订从一开始的立法宗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贯穿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很多亮点,其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创新包括8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

  三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四是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五是设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相关情况,充分释放了企业创新活力的需要。

  六是加强了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七是规定了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军民标准相互转化和采用。

  八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原《标准化法》相比,新法设置了更多法律责任,涵盖所有标准制定主体,涉及标准制定、实施的各方面。

  记者:对于这样一部如此重要、和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作为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如何有效贯彻实施呢?

  张宁: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标准的支撑,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上就明确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法律的作用在于施行。2017年11月4日新《标准化法》正式发布以来,我局立即组织全局认真学习,召开了由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和技术机构参加的学习讨论会,已经在高新区、五通桥区召开了新《标准化法》宣贯会。今年,我局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的安排部署,做好新《标准化法》宣贯培训工作。我认为,学习、宣传、贯彻新《标准化法》,要做到“5个结合”、抓好“4个面向”,突出“3个重点”。

  “5个结合”: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相结合;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相结合;要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相结合;要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要与乐山产业发展年工作重点相结合。

  “4个面向”:面向企业,强化对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宣传贯彻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和水平;面向消费者,增强消费者标准化意识,提高消费者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面向政府部门,增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以及标准化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标准化法的理解和掌握;面向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和技术委员会,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加强对技术委员会的规范和管理,更好地保障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

  “3个重点”:重点抓好新法的宣讲培训,各相关单位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区域、分行业地组织政府部门、社团、企业、学校等有关人员特别是标准化工作者,分期分批开展宣讲培训;重点抓好新法的普法宣传,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新《标准化法》,增强社会各界对新《标准化法》及标准化工作的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重点抓好标准化法的实施,加强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对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和评价,鼓励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强化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抓好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巩固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推进全域旅游标准化,拓展学校食堂、低收入家庭认定、应急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完成国家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切实为促进乐山地方经济转型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尽心履职,全力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 王君华)